贪污罪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嘉善律师
2025-04-10
法律分析:
(1)主体不符:贪污罪对犯罪主体有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才符合主体要件。若主体不符合这些法定要求,即便有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
(2)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便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了公共财物,但如果只是暂时使用,并且有归还的打算,这种情况不属于永久非法占有,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素。
(3)未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贪污罪需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若行为人是通过盗窃、诈骗等其他手段获取公共财物,而非职务便利,则不构成贪污罪。
(4)未达数额标准:贪污罪有数额和情节要求,若贪污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且不存在较重情节,通常不认定为贪污罪。
提醒:
在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时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当怀疑可能涉及贪污但主体不符时,可先确认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查看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法定主体范围,若不属于则可初步判断不构成贪污罪。
(二)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要收集其使用公共财物的相关证据,如是否有短期借用且准备归还的相关计划、声明等,若能证明是暂时使用就不构成该罪。
(三)对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需调查其获取财物的具体方式和手段,若通过盗窃、诈骗等其他手段则不构成贪污罪。
(四)确定贪污数额,对照相关规定看是否达到较大标准,同时查看有无较重情节,若未达标准且无较重情节,一般不认定为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贪污罪不成立的情形如下:
一是主体不符。贪污罪主体特定,若行为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法定人员,不构成此罪。
二是无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物,但只是暂时使用,打算归还,非永久占有,不构成贪污罪。
三是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用的是盗窃、诈骗等手段,而非职务便利,不构成此罪。
四是未达数额标准。贪污数额未达较大且无较重情节,一般不认定为贪污罪。✫✫✫✫✫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贪污罪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主体不符、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利用职务便利、未达数额标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从主体上看,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才可能构成该罪,若主体不是这些法定人员,自然不构成。若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公共财物,有归还之意,缺乏永久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是贪污罪的关键要素,若通过盗窃、诈骗等非职务便利手段获取财物,不构成此罪。同时,贪污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且无较重情节的,通常也不认定为贪污罪。
若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可能涉及贪污罪认定的情况,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贪污罪不成立存在多种情形。主体不符、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利用职务便利、未达数额标准,这些情形下贪污罪不成立。
1.主体不符时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若行为主体并非这些法定人员,便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2.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构成贪污罪。即便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物,但只是暂时使用,准备归还,并非永久非法占有,就不构成贪污罪。
3.未利用职务便利同样不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获取公共财物是通过盗窃、诈骗等其他手段,而非利用自身职务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构成贪污罪。
4.未达数额标准通常也不认定为贪污罪。贪污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且无较重情节,一般不构成贪污罪。
对于司法实践,要严格审查各构成要素,准确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对于疑似案件,需综合分析主体身份、行为目的、手段及数额等情况。
(1)主体不符:贪污罪对犯罪主体有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才符合主体要件。若主体不符合这些法定要求,即便有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
(2)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便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了公共财物,但如果只是暂时使用,并且有归还的打算,这种情况不属于永久非法占有,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素。
(3)未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贪污罪需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若行为人是通过盗窃、诈骗等其他手段获取公共财物,而非职务便利,则不构成贪污罪。
(4)未达数额标准:贪污罪有数额和情节要求,若贪污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且不存在较重情节,通常不认定为贪污罪。
提醒:
在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时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当怀疑可能涉及贪污但主体不符时,可先确认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查看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法定主体范围,若不属于则可初步判断不构成贪污罪。
(二)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要收集其使用公共财物的相关证据,如是否有短期借用且准备归还的相关计划、声明等,若能证明是暂时使用就不构成该罪。
(三)对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需调查其获取财物的具体方式和手段,若通过盗窃、诈骗等其他手段则不构成贪污罪。
(四)确定贪污数额,对照相关规定看是否达到较大标准,同时查看有无较重情节,若未达标准且无较重情节,一般不认定为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贪污罪不成立的情形如下:
一是主体不符。贪污罪主体特定,若行为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法定人员,不构成此罪。
二是无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物,但只是暂时使用,打算归还,非永久占有,不构成贪污罪。
三是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用的是盗窃、诈骗等手段,而非职务便利,不构成此罪。
四是未达数额标准。贪污数额未达较大且无较重情节,一般不认定为贪污罪。✫✫✫✫✫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贪污罪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主体不符、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利用职务便利、未达数额标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从主体上看,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才可能构成该罪,若主体不是这些法定人员,自然不构成。若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公共财物,有归还之意,缺乏永久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是贪污罪的关键要素,若通过盗窃、诈骗等非职务便利手段获取财物,不构成此罪。同时,贪污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且无较重情节的,通常也不认定为贪污罪。
若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可能涉及贪污罪认定的情况,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贪污罪不成立存在多种情形。主体不符、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利用职务便利、未达数额标准,这些情形下贪污罪不成立。
1.主体不符时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等,若行为主体并非这些法定人员,便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2.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构成贪污罪。即便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物,但只是暂时使用,准备归还,并非永久非法占有,就不构成贪污罪。
3.未利用职务便利同样不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获取公共财物是通过盗窃、诈骗等其他手段,而非利用自身职务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构成贪污罪。
4.未达数额标准通常也不认定为贪污罪。贪污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且无较重情节,一般不构成贪污罪。
对于司法实践,要严格审查各构成要素,准确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对于疑似案件,需综合分析主体身份、行为目的、手段及数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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